-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170/2018-00545
- 统一登记号:XXCR—2018—01021
- 发布机构:州政府办
- 公布日期:2018-07-17
- 文 号:州政办发〔2018〕29号
- 发文日期:
- 名 称: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落实中央、省和州委、州政府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通过明晰水利事权,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改革省、州及县市政府间水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水利投入州级财政支出责任和奖补政策,确保全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修养护良性运行。
二、基本原则
以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现行投入政策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为基础,兼顾政府职责划分和行政效率提高,加强州、县财力统筹,激励县市区政府主动作为,促进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协调。
(一)权责对等。根据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管理权限、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合理界定、划分州与县市区的水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公开透明。根据事权分类,明确相对应支出责任。按程序公开水利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范围、责任和相对应支出比例。
(三)动态调整。保持水利投入政策的连续性,与国家和省现行投入政策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平稳衔接、动态调整。对需调整、新增以及尚未明确划分的水利财政事权,将根据客观条件变化进行研究划分与动态调整。
三、水利财政事权分类
水利财政事权是指一级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提供水利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以现行水利财政事权划分为基础,明确水利领域中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等涉水公共事务的支出责任。本办法对于水利财政事权划分按照《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执行,即将水利财政事权划分为省级事权、省州县(市、区)共同事权、州级事权、州县(市、区)共同事权、县(市、区)级事权五类:
(一)省级事权。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涝等骨干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养护及省级涉水事务管理确定为省级事权。主要包括长江干流(湖南段)河控工程和崩岸治理、国家级蓄滞洪区分蓄洪工程、大江大河水文监测建设等中央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省本级承担的水利工程、水文水资源、河道湖泊堤防管理等涉水事务管理;省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科学研究、职业教育培训等行业能力建设和省本级管理的工程设施维修养护。
(二)省州县(市、区)共同事权。将在区域层面上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涝等骨干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养护及跨州县涉水事务管理确定为省州县(市、区)共同事权。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大型灌区干渠支渠、三级及以上非城市堤防加固、中型灌区干渠、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水资源、水土保持、山洪预警等项目建设;跨市县的上述项目大型工程维护;省级主导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三)州级事权。将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节水、排涝等骨干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养护及州级涉水事务管理确定为州级事权。主要包括州本级承担的水文水资源、州管河道涉水事务管理;州级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大型灌区前期工作、科学研究、职业教育培训等行业能力建设,以及州级水利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四)州县(市、区)共同事权。将州县(市、区)范围内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节水、水生态文明等工程的维修养护及本区域涉水事务管理确定为州县(市、区)共同事权。主要包括防汛抗旱、农村安全饮水、河长制涉水事务管理等。
(五)县(市、区)级事权。将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防洪、灌溉、供水、节水、排涝、水生态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养护及本区域涉水事务管理确定为县(市、区)级事权。主要包括防汛抗旱、中小河流治理、小型农田水利、沅水主要支流治理、沟渠疏浚、农村河道整治、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城市水利工程、水能资源、水生态文明等项目建设及维修养护,本区域的水资源管理、河道湖泊堤防管理等涉水事务管理和基层水管单位行业能力建设,以及县(市、区)级水利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四、水利支出责任划分
水利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水利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根据省对水利财政事权分类,结合州委、州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有关精神及全州“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对省州县共同事权、州县事权提出水利支出责任划分与财政支出政策。
(一)省级事权支出责任。因我州没有该类项目,故本次不对省级事权支出责任进行划分。
(二)省州县(市、区)共同事权支出责任。省州县(市、区)共同事权由省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除中央投入以外部分的支出责任。
1、有中央投入的项目,按湘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执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州财政承担州级改革事项100%支出,县(市、区)财政承担县(市、区)级改革事项100%支出。
2、省级主导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湘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州级事权支出责任。州级事权由州财政承担除中央及省投入以外部分100%支出责任。
州财政对州级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大型灌区前期工作、州级水文水资源管理、州管河道涉水事务管理和全州水利科学研究及职业教育培训等行业能力建设经费据实予以安排和保障;负责州级水利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100%支出。
(四)州县(市、区)共同事权支出责任。
1、有中央投入的项目:除中央投入及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以外的支出,对农村饮水巩固提升项目,州财政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其它部分由县承担100%支出;对沅水主要支流治理、小Ⅰ型及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小流域治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和农村水电扶贫、省级特大防汛抗旱等,州财政不承担支出责任,县财政承担100%支出。
2、省级主导的水利项目:省财政对五小水利、一般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河道整治、沟渠疏浚、水生态建设、基层水管单位能力建设等工程建设支出给予适当奖补,州财政不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财政承担除省奖补之外部分100%支出。
3、州县(市、区)水利项目:州财政足额保障州级河长制工作经费及州管河道垃圾打捞费用20%的支出,县(市、区)财政承担县(市、区)本级河长制工作经费100%支出;对防汛抗旱,州财政承担州级防汛抗旱经费并根据灾情对县市区给予补助。
(五)县(市、区)级支出责任。对属县(市、区)财政事权的项目,州财政原则不承担支出责任,并由县(市、区)财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创新模式,加大投入。各县市要充分认识推进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锐意改革创新,密切协调配合,应通过加大财政预算,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利用政策贷款、PPP等模式方式,切实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本级水利建设管理资金足额到位。同时,要积极推行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公共服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水利基本公共服务,优化支出结构,积极向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购买,推动水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二)统筹兼顾,精准扶贫。加强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州、县(市、区)“十三五”精准脱贫规划的统筹衔接,充分发挥水利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清理整合与水利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集中力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三)严格非税收入征管。州、县市区财政、水利等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非税收入征管,确保水利建设基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水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足额征收,并及时分成、划缴、结算。
(四)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州财政局会同州水利局组织对全州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督促县市区政府切实履行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附件:州、县(市)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附件
分类事项 |
省财政支出责任 |
州财政支出责任 |
县市区财政支出责任 |
一、省级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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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投入的水利项目 |
因我州没有该类项目,故不对该类项目进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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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主导的水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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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州县共同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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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投入的水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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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等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 |
按湘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执行 |
不承担支出责任 |
不承担支出责任 |
大中型水库新建扩建、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中型灌区干渠、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抗旱应急水源小型水库与引调提、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山洪预警灾害防治 |
按湘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执行 |
不承担支出责任 |
不承担支出责任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承担省级改革事项100%支出责任 |
承担州级改革事项100%支出责任 |
承担县级改革事项100%支出 |
(二)省级主导的水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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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利项目工程维护 |
按湘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执行 |
不承担支出责任 |
不承担支出责任 |
三、州级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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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重大水利前期工作、大型灌区前期工作、水文水资源、州管河道涉水事务管理及全州水利科学研究、职业教育培训等行业能力建设、州级水利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
不承担支出 |
承担除中央及省投入以外部分100%支出责任。州财政对州级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大型灌区前期工作、州级水文水资源管理、州管河道涉水事务管理和全州水利科学研究及职业教育培训等行业能力建设经费据实予以安排和保障;负责州级水利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100%支出。 |
不承担支出责任 |
四、州县(市、区)共同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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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投入的水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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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巩固提升 |
在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上,承担中央投资之外部分的适当比例支出或给以适当补助 |
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
负责中央投资及省、州奖补外部分的100%支出 |
主要支流治理、小1型及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和农村水电扶贫、特大防汛抗旱 |
在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上,承担中央投资之外部分的适当比例支出或给以适当补助 |
不承担支出责任 |
负责中央投资及省补助外部分的100%支出 |
(二)省级主导的水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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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水利、一般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河道整治、沟渠疏浚、水生态项目、基层水管单位能力建设、防汛抗旱 |
在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上,承担适当比例支出或给予适当奖补 |
不承担支出责任 |
负责中央投资及省补助外部分的100%支出 |
(三)州县(市、区)水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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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工作 |
不承担支出或给予补助、奖补 |
足额保障州级河长制工作经费及州管河道垃圾打捞费用20%的支出 |
县财政承担本级河长制工作经费100%支出 |
防汛抗旱 |
承担州级防汛抗旱经费并根据灾情对县市区给予补助 |
原则上通过县市区自有财力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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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县(市、区)级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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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区域内防洪、排涝、灌溉、防汛抗旱、供水、节水、水生态工程的建设、维修养护等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县(市、区)级水利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
不承担支出或给予补助、奖补 |
不承担支出责任 |
原则上通过县市区自有财力安排,并负责本级水利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100%支出 |